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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常彩与罗宗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彩,罗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常彩,女。被执行人罗宗森,男。申请执行人王常彩与被执行人罗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3852元及本案执行费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罗宗森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中骏蓝湾翠岭花园一期6栋1505房产的50%产权(房地产证号码:龙14-108**),现已转为执行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罗宗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已查控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期限为叁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绍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