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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牛亚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亚飞,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香城村中心大街路西21排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河北省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亚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牛亚飞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旧新无公路由北向南通过新乐市小牛村牌坊北200米交叉路口时,与沿田间路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左转弯的韩某2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韩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亚飞驾驶其肇事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韩某2去医院抢救。韩某2经医治无效于2016年6月23日死亡��该事故经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牛亚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2无责任。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牛亚飞与韩某2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牛亚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并有报警案件登记、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人韩某1、牛某1证言等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牛亚飞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亚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亚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