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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5873尹超莲与大乔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莲,大乔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873号原告:尹超莲,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尹慧,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大乔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3243951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屏峰398号1幢208室。法定代表人:肖尚略。原告尹超莲与被告大乔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超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超莲负担。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