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刑监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新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川刑监131号原审被告人周新智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南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新智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周新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