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建美与于飞、熊威、熊自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建美,于飞,熊威,熊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建美,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中船重工722研究所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于飞,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威,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自武,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再审申请人谭建美因与被申请人于飞、熊威、熊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谭建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邬云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