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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菊贵与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菊贵,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61号原告:廖菊贵,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现湖南省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少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168号高桥大市场日化城第1栋205房。法定代表人:李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生,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廖菊贵(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菊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廖菊贵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