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右检刑诉字(2017)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收到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并于同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云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担任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司机、警务保障处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报销烟酒、燃油费等公务费用时虚报骗取公款人民币3329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每条轮胎3800元的价格给单位购买汽车轮胎4条,被告人让轮胎经销商赵某每条轮胎多开费用人民币600元,共计虚开购轮胎费用人民币2400元。2.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给单位购买烟酒时,让海勃湾区宏欣名烟名酒店经理张某虚开购烟酒款人民币3900元。3.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实际加油消费的情况下,让阿拉善盟宝塔长盛油品有限公司操作员魏某虚开燃油费发票人民币9999元。4.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为单位购买执法记录仪时,让海勃湾区恒威保安器材经销部经营人于某虚开购执法记录仪款人民币6000元。5.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实际加油消费的情况下,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分公司贺兰加油站员工马某虚开燃油费发票人民币3000元。6.2015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实际加油消费的情况下,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分公司第十八加油站员工邓某虚开燃油费发票人民币8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胡某某报支后,用于其个人消费。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赃款332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被告人胡某某干部履历表、考核登记表、个人信息资料、机关事业单位转正审批表、聘用合同及情况说明、内蒙古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财务凭证和银行存取款明细及相关发票,证人张某、刘某、于某、赵某、魏某、马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虚开报销凭证,骗取公款人民币332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胡某某退缴的赃款,由收取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毛清霞人民陪审员 朱春霞人民陪审员 曾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