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59号原告:王鹏,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科研办公楼B1-2100室。法定代表人:王少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