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民终10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路16号联东U谷四期1-6-C1,组织机构代码76957560-4。法定代表人:郇田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晓达,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莒州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5886-3。法定代表人:田治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林,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案涉合同中对付款和验收均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支付一分钱,其违约在先;使用标的物即视为验收,且验收的节点应是在2015年2月12日,一审法院仅支持被上诉人支付进场款30%和扣缸款30%,不支持验收款30%和质保款10%错误。2015年2月12日之后的检修质量问题与之前的维修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认为检修有质量问题可以另行起诉,产生所谓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与检修无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是拒付承揽款的借口。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错误。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维修合同后,上诉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其维修周期超期、汽轮机的维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正确。2015年9月1日上诉人检修后案涉汽轮机仍未达到预期效果,且上诉人未拿出可靠的技术解决方案,被上诉人为减少损失另找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有限公司检修,支出检修费18万元,该项检修费的支出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鉴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其不具有请求支付维修款的权利,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维持原判。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汽轮机维修合同款100000元;2、判令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汽轮机维修合同补充协议款24600元;3、诉讼费用由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汽轮机组维修协议,于2015年2月6日补签了补充协议。后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完成维修工作,但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维修款。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一审辩称: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合同签订后,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修理,修理期限超出4天,且维修的设备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维修质量要求,故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案涉维修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一审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04000元;2、诉讼费用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汽轮机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维修期限为7天,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超出合同约定4天,应按合同约定每超出1日按合同总价1%承担违约责任,计4000元;案涉机组经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后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维修质量技术要求,应承担合同额20%的违约金,计20000元;截止2015年9月1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二次检修后仍未达到预期效果且未拿出可靠的解决方案,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另找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修,支出检修费180000元,该费用应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对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关于维修工期,第一个合同约定维修期为7天,补充协议约定维修期为4天,两个合同相加为11天;关于维修设备,因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款,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30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安装改造项目为12MW汽轮机维修,数量1套,工程总价款100000元,合同价为施工完成预算价,含税价、保险、包装、技术服务等费用;质量要求及技术标���详见《12MW汽轮机维修补充协议》;维修周期为7天(具备检修条件的前提下),维修时间根据甲方停机时间确定;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一)工程完工后,按双方签订的12MW汽轮机维修补充协议进行验收,7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安装质量不合格,甲方可以依据安装质量的优劣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降低安装费用。(二)竣工验收(1)检修结束后机组应进行试运,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对机组进行验收,乙方应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消缺检修;如因甲方生产原因不便于停机进行消缺,或存在的缺陷不足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时,经双方协商机组可以先行运行,但甲乙双方应对机组进行验收,并将缺陷记录在案,约定在甲方方便停机消缺时,再由乙方免费对机组进行消缺检修,验收后甲方应结算工程款。(2)试运行后,如因为甲方原因不能连续运行72小时,而影响试运的原因又不能在短期内消除的,经168小时后,甲方应对机组验收,并结算工程款。(3)如果试运过程中,因检修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复。乙方对安装质量的担保,质保期为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内,在正常工况下乙方检修范围内的检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均应由乙方免费进行更换或维修,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如需乙方维修,乙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付款方式为施工人员进厂后甲方即付乙方30%工程款,扣缸时甲方即付乙方30%工程款,试运行72小时,对乙方检修范围内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乙方30%工程款,剩余10%为质保,一年内付清,甲方付款至合同总额的60%时,乙方需开具合同全额的安装类普通发票给甲方;违约责任为(一)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时间��工,如因乙方原因每超期1日,由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顺延;(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值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安装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可以拒绝验收结算,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额2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合同的附件12MW汽轮机大修技术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日,双方签订12MW抽汽凝汽式汽轮机大修技术协议,约定了12MW汽轮机的技术参数、维修要求等内容,关于汽轮机现运行情况说明为:1、最大进汽量85t/h;2、后汽封漏汽严重;3、1#轴瓦震动大,推力瓦3#、4#瓦块温度高;4、轴向位移油压降低,轴向位移增大;5、凝汽器温度端差大,现已超20℃;6、盘车不能正常投入、盘车电机过电流。2015年2月2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到达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维修现场对涉案汽轮机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汽轮机转子前汽封套筒磨损需要更换,因此,双方于2015年2月6日签订12MW汽轮机维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修甲方(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12MW汽轮机过程,检查发现汽轮机转子前汽封套筒需更换,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轴封套筒更换1套,价款24600元;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电力部相关标准执行;维修周期为配件到厂后1天更换完成,施工地点为山东省莒县,甲方所在地现场;付款方式为轴封套筒更换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同时乙方需提供全额的地税普通发票;本补充协议作为原12MW汽轮机大修合同及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5年2月9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非标检修项目等因素将影响正常检修工期的说明函,要求涉案汽轮机维修工期顺延4天。同日,案涉汽轮机维修工程开始扣缸,2月11日扣缸完成,2月12日9时工程竣工并开始试运行。因维修的汽轮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进行验收。2015年7月14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验收相关问题的说明函,内容为:贵厂(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1#机由我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检修完毕,贵厂应在检修试运行72小时后对机组进行验收,按机组应该验收当时的运行状态,各瓦振动在优秀范围内,机组运行中无跑、冒、滴、漏问题,仅推力瓦温度偏高,因当时贵厂急于生产无法停机,瓦温虽偏高但不影响机组运行。经双方协商以后有时间停机处理,按合同规定本应对��组进行验收,将相关问题写在验收单上,可贵厂一直不予验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机组即为验收。贵厂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推力瓦问题仅是个技术问题,根据对汽轮机检修规程,对汽轮机的检修是全面检修,它包括方方面面,推力瓦问题仅仅是其中的一项,引起推力瓦温度高的原因很多,合同中也没要求一次性处理完毕,我公司也承诺,在贵厂方便时由我公司对机械部分继续处理。同日,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向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函件,内容为:根据贵公司关于验收相关问题的说明函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出具的1#汽轮机大修验收报告里面建议贵公司组织技术力量,拿出解决方案及需要的时间等,贵公司回复的说明函不提消缺方案,只想推脱责任,我们按合同应付的预付款等事项已办好资金计划拨付单,并经董事长签批,关于验收问题���2015年2月12日开机调试,就发现存在漏汽、轴瓦温度高、带负荷能力低等问题,要求贵公司施工人员把正规检修报告给我们,至今未给,当时要求验收,贵公司施工人员检修完成发现有缺陷就一走了之(我们理解当时临界春节),说是小问题,等消缺完成再组织验收,我们要求必须有把握一次性解决问题,否则给我们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消缺前我们要求贵公司派人现场查看存在的问题并拿消缺方案,要求双方签补充消缺协议,贵公司就是不签补充协议,贵公司派技术人员认为是小问题,进行一次消缺完全且有把握解决问题。2015年5月18日我们专门拿出时间,停机组进行消缺,消缺后仍存在问题,反馈意见及存在问题发到贵公司邮箱中,并发短信提示贵公司业务员,贵公司派人来验收,发现反馈问题属实,形成技术差异表,并出具验收报告,因存在缺陷,贵公司委派人员要求将结论由不合格改为存在缺陷,等汇报公司后再签字,贵公司回复的是推卸责任,不是积极主动去解决问题。2015年7月16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发送复函一份,内容为:贵厂7月14日来函收悉,经公司技术部、法务部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付款问题。请贵厂按合同的相关规定付款,也为下步解决问题奠定经济基础。二、推力瓦温高问题。就此问题,我公司已反复说明,影响推力瓦温度的因素很多,我公司检修仅对其中的机械部分进行检修,并已达到相关标准,但本着对贵厂设备负责精神,我公司可以在近期组织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系统性分析,并拿出解决意见,待贵厂有机会停机时处理。2015年8月26日,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向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汽轮机重复大修���宜通知,内容为:贵公司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2015年2月份维修的12MW汽轮机,存在推力轴瓦发热、带负荷能力低等缺陷,虽于2015年5月19日停机消缺,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推力瓦块与瓦块之间温差过大,温度差达35℃,瓦块受热不均匀,瓦块温度高,高温瓦块不固定,存在漂移现象;2、高压调速汽阀北侧阀杆漏汽较厉害,消缺因时间关系未处理;3、带负荷能力逐渐降低,现最大带负荷能力10.8MW。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计划9月中旬重新大修该汽轮机。本次检修,贵公司能否可确保重复大修一次成功?若能确保本次重复大修可一次成功,修前我们需签订补充协议,由贵单位再次承担维修任务,若无法担保一次成功,我们将另选择其它汽轮机维修技术能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维修队伍进行维修。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给予书面答复或邮件答复,逾期不答复,视贵公司主动放弃维修权,我们选择其它维修队伍进行维修。针对该通知,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应进行消缺检修的告知函,内容为:贵厂通知函收悉,经公司技术部、法务部研究,就上述问题答复如下:1、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贵厂应付我公司2.46万元套筒检修款;2、阀杆漏汽原因是检修时没有配件,如消除漏汽应准备配件更换;3、推力瓦高问题我公司一直积极处理,贵厂如有机会机组停机我公司会如约处理,因影响推力瓦温高的原因很多,根据技术惯例,我公司不保证一次处理成功;4、机组是否满负荷运行是对综合性指标考核的结果,不是单凭机械维修就能解决的问题,我公司会协助贵厂处理上述问题;5、仅就我公司对推力瓦消陷检修而言,不需揭缸进行,在正常情况下,我公司仅就推力瓦温高等问题消陷检修,因我公司���期已做大量检修工作,推力瓦温高仅是全部检修的一小部分,我公司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也不会放弃,如贵厂想通过制造借口的方法刁难我公司放弃权利,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审理中,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9月1日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安装分公司签订12MW汽轮机维修合同一份,约定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就上述涉案12MW汽轮机交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安装分公司进行维修,合同总价款为180000元。维修完工后,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安装费180000元,该费用应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修理合同与其无关,且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维修费用支出系由辽��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一审认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认真全面的履行。关于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问题。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辩称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在维修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维修工期超期、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了损失,且提出反诉。一审认为,案涉汽轮机虽经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完毕且由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开机使用,但在运行中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并未按合同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施工人员进厂后甲方即付乙方30%工程款,扣缸时甲方即付乙方30%工程款,试运行72小时,对乙方检���范围内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乙方30%工程款,剩余10%为质保,一年内付清”,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100000元×(30%+30%)],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余货款40000元[100000元×(验收合格后30%货款+10%质保金)]未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还主张轴封套筒费用24600元,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关于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的损失204000元的问题。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维修工期应为11天,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在先,其无法正常履行协议。一、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维修违约金4000元,双方在维修合同中约定维修天数7天,但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轴封套筒需更换,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轴封套筒,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非标检修项目等因素将影响正常检修工期的说明函,要求汽轮机维修工期延期4天,该要求符合维修工期的实际情况,故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工期逾期,对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二、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主张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因质量问题的违约金20000元,根据双方往来函件足以证实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维修的汽轮机存在质量问题,其应根据合同承担20%的违约责任,即给付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三、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主张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另行维修的费用180000元,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费用与其无关,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虽主张其支出维修费180000元,但不能举证证实该损失系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故对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60000元;二、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轴封套筒费用24600元;三、驳回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五、驳回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7元,由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9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6元,由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36元,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维修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在施工人员进场后即付上诉人30%工程款,扣缸时另付30%,然被上诉人未支付该进场款及扣缸款,已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于2015年2月12日完成检修后,被上诉人应否对案涉机组进行验收。根据维修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工程完工后,按双方签订的12MW汽轮机维修补充协议进行验收,7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竣工验收为检修结束后机组应进行试运,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对机组进行验收,乙方应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消缺检修,如因甲方生产原因不便于停机进行消缺,或存在的缺陷不足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时,经双方协商机组可以先行运行,但甲乙双方应对机组进行验收,并将缺陷记录在案,在甲方方便停机消缺时,再由乙方免费对机组进行消缺检修;验收后甲方应结算工程款。从双方约定看,检修完成应在72小时试运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对机组进行验收,7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本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2日完成检修后,案涉机器即投入试运行,被上诉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而被上诉人未按约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其亦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上诉人提出异议,应视为案涉机组已进行验收并合格。退一步讲,通过被上诉人2015年7月14日给上诉人发送的函件中提及的“我们出具的1#汽轮机大修验收报告里面建议贵公司组织技术力量,拿出解决方案及需要的时间”等,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实际上已对案涉机组进行了验收,在机组试运行72小时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被上诉人并未在约定的7日内向上诉人提出异议,且被上诉人一直运行使用该机组,应视为验收合格。因此,上诉人有权利向被上诉人主张验收价款。案涉机组自2015年2月12日完成检修后,双方又在2015年5月19日进行停机消缺检查,至上诉人于2016年4月5日起诉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故上诉人主张的质保金亦应予以支持。一审仅支持进场款及扣缸款,对验收合格款及质保金未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案涉机组试运行后,被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在机组运行五个月之后即2015年7月14日以函件方式告知上诉人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汽轮机推力轴瓦发热、带负荷能力低、震动超标、漏气等问题,而上诉人仅认可案涉机组推力瓦温度偏高,但认为不影响机组运行,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推力轴瓦增高与检修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技术协议中上诉人的检修内容及技术要求,双方往来函件不能证明上诉人维修的汽轮存在质量问题。一审认定上诉人维修的汽轮存在质量问题,并判令上诉人承担合同额20%的违约金不当。综上,上诉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100000元;三、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轴封套筒费用2460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元,均由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