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生福与被执行人孙春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生福,孙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朱生福,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春燕,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朱生福与被执行人孙春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生福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孙春燕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遂将该案委托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经过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的结案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