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业平、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业平,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809号申请执行人崔业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定代表人毕永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业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91016.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业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业平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