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与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310号原告: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大围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L6798656-7。负责人:陈文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东北环路质检察站集资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649767。法定代表人:柏用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与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因被告以履行债务,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3元,由原告大足区中鹿石材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