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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与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二波,杭州波坤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35号之一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2108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系公司职工。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30180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被告:张二波,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杭州波坤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QM7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金蜂四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二波,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二波、杭州波坤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产品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用章及工商登记备案印章明显不一致,并经询问加盖印章行为人即被告张二波,其并不否认私自刻制;且原告确认原告方案涉买卖关系经手人从未与除张二波之外的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面任何职员进行沟通,收货、签订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张二波一人所为。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合同、协议,对张二波其人概不知情。本院认为,被告张二波涉嫌私刻他人印章进行合同诈骗,应当将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