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6176号原告王某1,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某2,男,194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500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