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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与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杨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9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986号原告: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综合楼6楼。法定代表人:李天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原告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南蓝威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儒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