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权龙芬与杨桂荣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龙芬,杨桂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31号原告:权龙芬,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喜春,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荣,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权龙芬与杨桂荣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权龙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权龙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权龙芬负担。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