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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权龙芬与杨桂荣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龙芬,杨桂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31号原告:权龙芬,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喜春,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荣,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权龙芬与杨桂荣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权龙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权龙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权龙芬负担。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