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3民初字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阳与深圳市俏十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深圳市俏十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字609号原告:陈阳,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深圳市俏十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第五工业区C栋4楼。原告陈阳诉被告深圳市俏十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陈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审 判 长  严 东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