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丽申请执行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70年10月2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城关镇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5019593L/520202000235006。法定代表人毛锋源。被执行人王鸿,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闫蕴德,女,194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丽申请执行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偿还刘丽借款本金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闫蕴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闫蕴德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追偿。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未自动履行义务,刘丽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650元,上述合计517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鸿、闫蕴德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强行扣划被执行人闫蕴德的存款1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刘丽,下余执行款417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盘县阳光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王鸿也无可供执行财产,闫蕴德系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直至冻足41700元及相应利息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