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81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城固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负责人:王瑞,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