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国瑞与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瑞,徐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963号原告:杨国瑞,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正宁县人。被告:徐振民,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瑞与被告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国瑞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平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