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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国瑞与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瑞,徐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963号原告:杨国瑞,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正宁县人。被告:徐振民,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瑞与被告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国瑞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平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