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天荣与庆阳市西峰区锦龙商务宾馆、赵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天荣,庆阳市西峰区锦龙商务宾馆,赵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62号原告:魏天荣,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锦龙商务宾馆,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赵志义。被告:赵志义,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天荣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锦龙商务宾馆、赵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天荣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天荣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4元,减半收取5572元,由原告魏天荣负担,退付原告魏天荣5572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唐俊峰代理审判员 王 亚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京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