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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更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晦蕾贪污、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晦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1488号罪犯黄晦蕾,女,1967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武汉市国营青山良种场原副场长兼财务部负责人、出纳,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鄂洪山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晦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被告人黄晦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晦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晦蕾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丽霞、金鑫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高小婷、关勤荣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黄晦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黄晦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晦蕾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晦蕾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七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晦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晦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骞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霄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