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博乐市鸿茂商行与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鸿茂商行,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鸿茂商行。住所地:博乐市人民路,注册号652701620025085。经营者:董经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博乐市。被执行人: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五师八十四团。法定代表人:熊学义,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博乐市鸿茂商行与被告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37223元,未执结标的额37223元。2017年8月24日双方在执行员的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鸿茂商行对本案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皓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