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784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74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