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亚兵与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兵,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4036号原告:罗亚兵,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边亮,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罗亚兵与被告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亚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5000.00元及利息;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50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借予被告45000.00元被告现场出具给原告亲笔借条一份并许诺2014年6月7日还清(借条有注明)。然而从还款日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欠款,在2015年期间被告因吸毒被捕原许诺2016年底还清原告所以债务事宜搁置至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决被告边亮偿还原告罗亚兵45000.00元欠款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边亮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6日,被告边亮因资金周转,从原告罗亚兵处借款3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资金周转向罗亚兵借款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限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人:边亮2014年5月6日”。2014年9月6日,被告边亮又向原告罗亚兵处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资金周转向罗亚兵借款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限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人:边亮2014年9月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偿还,原告诉至我院。本院认为,被告边亮向原告罗亚兵借款4.5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庭审中放弃逾期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亚兵借款本金4.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边亮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