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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上海立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48号原告: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法定代表人:张衍森,董事长。被告:上海立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法定代表人:刘普照,董事长。原告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立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被告上海立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需先裁定管辖权归属,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