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万刚与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刚,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黄万刚,男,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被执行人:刘军(曾用名刘勇),男,生于1985年11月1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万刚与被执行人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肖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