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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双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496号被执行人陈双柱,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双柱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7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双柱交纳罚金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