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双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496号被执行人陈双柱,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双柱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7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双柱交纳罚金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