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850张家港保税区富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富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8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富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进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小冬张家港保税区富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张家港保税区富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3001788.52元并偿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受理费及公告费2947元由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于2012年4月30日前归还向张家港保税区富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借一份银行汇票项下人民币3001788.52元,引发本案纠纷。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债较多,其作为债务人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另有多起案件,除已执行到位8070元外,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8070元,尚未受偿金额2996665.5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807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