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刘桂峰、段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刘桂峰,段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325号原告:刘晓敏。被告:刘桂峰。被告:段广杰。关于原告刘晓敏诉被告刘桂峰、段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晓敏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敏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广杰、刘桂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刘晓敏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