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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刘桂峰、段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刘桂峰,段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325号原告:刘晓敏。被告:刘桂峰。被告:段广杰。关于原告刘晓敏诉被告刘桂峰、段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晓敏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敏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广杰、刘桂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刘晓敏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