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益芳、姜英、姜革、姜祉恒限期交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刘益芳,姜英,姜革,姜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82106。法定代表人:牟跃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益芳,女,生于1941年6月4日,汉族,住北碚区。被执行人:姜英,女,生于1966年5月27日,汉族,住北碚区。被执行人:姜革,女,生于1967年8月6日,汉族,住北碚区。被执行人:姜祉恒,男,生于1941年6月4日,汉族,住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国土发[2015]1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对被执行人刘益芳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社已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区国土分局申请执行的碚国土发[2015]1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二、被执行人刘益芳的房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85平方米,但区国土分局对其房屋补偿面积为144平方米,未足额补偿。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碚国土发[2015]16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庆胜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