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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710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覃虎军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虎军,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7101民初141号原告:覃虎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法定代表人:高明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覃虎军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覃虎军经本院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覃虎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思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