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庆和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和,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06号原告:赵庆和,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吴显忠,经理。赵庆和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庆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庆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赵庆和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