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新明、程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明,程仕萍,刘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新明,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程仕萍,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刘烈成,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程新明与被执行人程仕萍、刘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1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