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补生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西瓦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补生,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西瓦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59号原告:李补生,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莲英,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西瓦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街道办事处西瓦窑村。法定代表人:郝栓柱,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补生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西瓦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瓦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补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陈莲英,被告西瓦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郝栓柱到庭参加诉讼。李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西瓦窑村委会2017年4月7日形成村委会集体资金分配方案议案决议;2、要求村委会给付集体资金中原告应得的两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从1985年落户到西瓦窑村,并和本村村民享受供应粮待遇,可是西瓦窑村委会自作主张决定本村村民属姑娘,其丈夫因婚迁入西瓦窑村落户的女婿不享受村民待遇。在2011年,我村姑娘们为了维护妇女权益将村委会起诉到玉泉区法院,判决维护了妇女权益。但是直到现在村委会也不执行法律更不执行判决,村委会历来分地、发放福利、分房、分钱只给村子里的男村民娶得媳妇享受村民待遇。我的户口写的是村民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村委会俗称(倒插门女婿)也就是男的村民娶得媳妇就是村民,女的丈夫就不是村民。可是我户口登记是农业户、生活也在农村,我本应该是村民却不以村民待遇,我既没有生活在城市,户口也不在城市登记,也不享受市民待遇,那我这些人应该属于哪里的人??受什么样的待遇??我就是村民,依据《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男到女家和女到男家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而村委会从2011年开始发放米、面、油等村民福利,村委会私自决定只给媳妇,不给女婿,我多次找到西瓦窑村委会,村委会经常躲藏,拖延不给答复,在今年4月7日非法作出了女婿不享受村里资金分配待遇这一决议。我们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村委会、鄂尔多斯办事处要求撤销这一决定,因为这一决定剥夺了我的村民权利。但是至今村委会躲藏,不给答复,鄂尔多斯办事处拖延时间不给撤销这一决定,也没有结果。2017年5月19日依据这一违法决议,西瓦窑村委会已给其他村民每人发放2万元。综上所述,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和《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撤销村委会4月7日的违法决定,要求村委会给付集体资金中原告应得的两万元。被告西瓦窑村委会辩称:福利方案在制定时咨询过玉泉区民政局、信访办等,他们回复说村集体资金归村集体支配,村民代表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村民大会,通过以上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个方案。确定了以下的方案:1、西瓦窑本村村民有房、有地、有户,一直居住本村,在本村生产、生活的村民,以及本村人世袭繁衍的后代(指孙子)都享受我村福利;2、西瓦窑村出嫁姑娘繁衍后代,也就是外甥子一律不能享受西瓦窑村福利待遇;3、和本村签过落户协议的外甥子一律不享受我村福利待遇;4、落户我村外籍女婿,不能享受我村福利待遇,因为女婿不在我村生产生活居住,不能按招女婿对待,招女婿是指家里面有女无儿的,或是有儿子,但是儿子残疾不能自理,不能赡养老人,女婿才算是上门女婿。以上几条是本着我村一直历届延续下来和全体村民的意愿执行的,不是个人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李补生的诉请撤销西瓦窑村委会2017年4月7日形成村委会集体资金分配方案议案决议并给付集体资金中其应得的两万元,经查该村委会所作出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议定程序合法,经村民会议确认并进行了公示,且事实上已实际履行完毕,案件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补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贵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