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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明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868号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9681X3),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18-5。法定代表人:赵振强,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明宣,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