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59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海林,耿希亮,高伟敏,张东,王雪,姚富栋,林井虎,姚连龙,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9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姚海林,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耿希亮,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伟敏,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东,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雪,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姚富栋,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林井虎,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现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姚连龙,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富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