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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建忠与刘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忠,刘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78号原告:朱建忠,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刘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号金龙大厦*座***室。原告朱建忠与被告刘胜、永诚财保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本案因原告需要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