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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子韬与蔡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韬,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子韬,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蔡东,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李子韬诉被告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105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子韬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东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蔡东名下有位于荔湾区长寿路通行巷10号901房的房屋产权,本院已查封。该房已办理了二次抵押,抵押权人分别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重庆神舟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数额未明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9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洁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