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范子谦与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子谦,杜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997号原告范子谦,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杜华,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宏祥文化产业园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谦与被告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子谦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范子谦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范子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