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范子谦与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子谦,杜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997号原告范子谦,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杜华,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宏祥文化产业园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谦与被告杜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子谦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范子谦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范子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