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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锡林、刘永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林,刘永杰,何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79号申请执行人朱锡林,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刘永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何纪红,女,1970年4月2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朱锡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71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永杰、何纪红一、被执行人刘永杰、何纪红在(2017)浙1102执39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永杰、何纪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95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