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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日照新希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188号原告: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胡以良,经理。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一幢一单元2513室。法定代表人:童培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召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日照新希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日照新希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960.00元,减半收取264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480.00元,由原告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人民陪审员  白怀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