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与赵兴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赵兴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387号原告: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法定代表人:郭志金,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淼,突泉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兴娟,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与被告赵兴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突泉县鸿盛EPS模块节能建筑建材负担。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