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818号原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赟,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善,男,住武威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的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董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董善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中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