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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878季金龙与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金龙,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金龙,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季金龙与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季金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小兵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季金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季金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