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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莲珍申请认定朱霞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莲珍,朱霞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91号申请人:朱莲珍,女,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朱霞珍,女,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张萍(系被申请人表妹),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申请人朱莲珍申请认定朱霞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莲珍称,被申请人朱霞珍系其妹妹。朱霞珍自1985年起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院。现诸多事宜无法处理,为此提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朱霞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张萍称,其对申请宣告朱霞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对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朱霞珍所作司法鉴定结论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朱霞珍,女,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鼓楼区××单元××室。其与申请人朱莲珍系姐妹关系。申请人朱莲珍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朱霞珍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2017]精鉴字第59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霞珍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仍未缓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朱霞珍经鉴定机构鉴定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仍未缓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申请人朱莲珍作为被申请人朱霞珍的姐姐,申请认定朱霞珍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霞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