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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邵国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春,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