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杨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杨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05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主要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洋,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杨广,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告杨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