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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高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326执244号被罚款人:陈高宠,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加强与被执行人陈高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高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高宠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8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