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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德宏、赵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德宏,赵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法定代表人:王建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谢万平,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邹德宏,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赵青春,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邹德宏、赵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93%计算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前述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德宏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产。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的借贷行为涉及袁敏借款系列案件,根据袁敏自述其为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且被执行人邹德宏之子邹懿欣系智力残疾人士。综合以上因素,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处置措施,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故现不宜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